是谁关停了消火栓


消火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的一种消防设施,在扑救火灾时能发挥巨大的作用。为了方便消防队取水,《消防法》规定,消火栓必须时刻保持完好的状态。消火栓若遭到损坏,既不利于消防队灭火,更有可能对受灾中的人们构成财产和生命威胁。
周先生就曾遭遇过这样的窘事,当年周先生家突发火灾,消防队员准备从消火栓取水时,却发现消火栓没有水,细问下才被告知是物业公司特意关闭了消防泵供水系统,原因竟是周先生未交物业费。

案例回顾

2013 年6 月26 日,周先生家突然失火,很快,接到报警电话的消防队就赶到了现场。可当消防员准备敷设水带救火时却发现,消火栓内没有水。周先生立即找到物业询问究竟。令周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消火栓没有任何故障,只是小区物业因为周先生没有交物业费而关闭了消防泵供水系统。周先生来回奔波、交涉,大约20 分钟后,物业才打开了供水系统。
事后,周先生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未管理好消防设施,导致灭火迟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周先生从2012 年5月至2013 年6 月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对其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并不复杂,物业公司能否以不缴物业费而擅自关停消火栓成了本案关键的争议焦点。

法律解答

解答人:王丹丹(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从情理上来说,我们认为物业公司仅因为周先生没有缴纳物业费就关闭消防用水系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发生火灾时,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扩大了周先生的失,更是给周围的邻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我们知道,一般在小区的楼外都会配有户外消火栓,楼内每层也都会经常看到有消火栓,从其设置的地点和用处来看,该消防设施并不是单为某一个用户专用,而是公用设施,且全体业主对该配套的公用设施享有共有权。
需要提出的是,该共有权并不因为周先生家的具体位置而做具体的划分。简单说,不能因为周先生没有缴纳物业费就对周先生家附近的消防供水系统关闭,物业公司不能据此区分共有权的使用对象。
其次,从法律上来说,消防设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减少和预防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置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单纯从法条上来看,物业公司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应当理解为一种权利。所以物业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来排除该种义务是不合法的。本案中物业公司因为周先生没有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就据此关闭消防供水系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次,从物业公司维权方面来说,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业主缴纳物业费。该法律规定为,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从本案来看,即便是周先生没有履行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义务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可以据此逃避其法定义务。
最后,从周先生家里失火损失扩大的原因上来说,我们也要批评周先生,不能说周先生一点过错没有,如果当初其能够按时交纳物业费也至于和物业公司的矛盾闹得这么严重,当然也不会在自家失火时无法救援了。
所以我们在这里提醒广大读者,不能因小失大,该履行的义务要依法履行,这样才能在发生危险或损失时有法可依。

律师简介:

王丹丹,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静安区司法局福民法律中心副理事长、静安区妇女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主要从事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物权法、房产拆迁等相关方面的业务。2016年主编出版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与律师实务》,受到业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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