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鑫/ 文
这是一个发生在上海的真实故事。某日傍晚,某个小区一楼住户的电箱突然跳闸了,业主杨阿姨就叫来了物业维修人员,电工吴师傅查看了电表箱,发现里面的接线似乎有异样,尝试维修了几次,没有效果,便对杨阿姨说:“现在也快下班了,今天是修不好了。明天我再找专业的人来看看。”杨阿姨几次要求,吴师傅仍然不愿意再维修,便下班了。眼看着天黑了,杨阿姨还要做晚饭,没有电肯定是不行的,于是她再尝试着合上空气开关,没想到,房内的电表盒突然冒出一团团的浓烟,她迅速冲出房门,跑到门口,去叫保安,保安却不以为然地表示:“我是站岗的,不管你们家里冒烟的事情。”杨阿姨家离小区门口才100 米,谁都没有想到,这一来一回,才几分钟的时间,房间就已经烟雾弥漫,火势难以控制了。杨阿姨站在门口打了119。
火势迅速蔓延开来,杨阿姨家被付之一炬,杨阿姨瘫痪在床的婆婆也因吸入浓烟而窒息身亡。杨阿姨认为,所有的一切都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不救火、电工不维修电路造成的结果。于是,杨阿姨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 万元。究竟火灾的发生与物业公司是否有关,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杨阿姨家的损失,这场火究竟是如何引起的?这一系列有争议的问题都被摆在了法庭上。
物业公司:“依法办事,你的责任别赖我!”
物业公司黄经理说,他们眼看着一楼杨阿姨家着火,第一时间就拎着灭火器冲入火场灭火。等消防车进入小区后,物业人员还引导车辆进入。作为物业公司,他们完全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
至于火灾的原因,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写明“起火部位是室内的空气开关处,事故的原因不能排除是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的”。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空气开关处正处于分户计量表后的部分,按照规定,根本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维修职责。
分户计量表后的管线、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关于实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中再次强调:“住宅小区内水、电、气分户计量表和表前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由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单位分别承担;分户计量表后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虽然职责很明确,但现在问题又来了,火灾发生前,物业维修电工吴师傅不肯修理或修不好的行为是否直接造成了此次火灾,是不是他“看了几下、推了几次空气开关”直接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呢?吴师傅在法庭上说,作为一名专业的电工,他是按照规范步骤做的,而且他只是用电笔测了一下,没有作任何的变动。另外,令他诧异的是,杨阿姨的电箱接线非常混乱,“一般人家的保险丝很细,她家的像筷子般粗,我不敢动。”物业公司也提供了照片作为证据。
杨阿姨:“你们不修、你们不救,我才是受害者!”
杨阿姨对物业公司极为不满。她一再强调,自己的电表箱没有改动过,至于电工吴师傅说的现象,她不懂电,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她强调的是“我看到烟,去找保安,保安不理我,他不去救人”。至于她自己为何不把婆婆救出房间,她的说法是:“房间里有烟,我不行的。我腰也受过伤,我背不动的。如果保安当时能和我一起进屋把老人抬走,老人也不会过世。”
对于为何没有及时拨打119,杨阿姨说,她并没有想到火灾会瞬间发生。她认为如果吴师傅把电箱修好了,火灾就不会发生。因此一切都是物业造成的。她的理由也有法律支持,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第一款就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物业公司作为业主聘请的服务企业,有责任保障管理小区的安全,现在业主家发生火灾,物业公司理应负责。
修、不修、如何修,都要有证据
至于火灾的原因,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说明了一切。物业公司提供了照片作为证据,也许可以说明电表箱的改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杨阿姨的证据就相对弱了很多。但最让杨阿姨不能理解的是,吴师傅在修不了的时候竟然说自己下班了,不修了。退一万步说,即便她家的线路有过改动,难道物业公司就放任安全隐患不管了吗?当然不可能这样。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虽然吴师傅说不修了,但物业公司的黄经理证实,吴师傅下班前已经将这个情况报告给他了,他们第二天会通知电力公司的人员来检查。至于为何不拉总闸或断电。黄经理哭丧着脸表示,最安全的做法当然是把杨阿姨家的总闸给断了,但这样做,杨阿姨一定会骂他们。物业难做,根本不可能在业主面前硬气。他们只能按照最低的法律要求,告诉她私拉电线危险。要拆除这些东西,还得有电力公司的人在场作证。
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苛责普通人
至于保安不救人是不是要负上法律责任,那就要看物业公司的职责,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角度看,他并没有救人的义务。我们在2015 年第10 期《妈妈与女友先救谁》一文中提到了不作为犯罪,只有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有很多种,首先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还有职务要求的义务等,如当值的消防员。物业的保安员并不具有冲入火场救人的职责。正如法院说的,冒着生命危险进入火场救人已经超出了保安的职责,见义勇为救人自然是英雄,但我们的法律也不能因为不做英雄而责难他。毕竟法律不强人所难。
住宅变经营,恶果只能自己尝
难道杨阿姨的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了,物业公司就不赔偿点?根据物业公司和证人的说法,杨阿姨其实是将房屋的客厅改建为棋牌室,做生意的,因为家庭的用电配额根本无法承担商用的负荷,她就私自找人改动了电表。但杨阿姨却说,自己只是给大家提供一个场所,让大家来玩玩,象征性地收10 元钱,不算经营。
杨阿姨的这种行为,暂且不论是否引起火灾,仅就改动电表“偷电”的行为,也已经触犯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看,私自改装电表偷电就已经构成盗窃了。
笔者在最后不得不为杨阿姨感到庆幸,幸好她仅仅是自家着火,没有殃及邻里,如果火灾造成更大的后果,根据《电力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杨阿姨过错在先,又没有证据能证明物业公司引起了这场火灾,因此,她最终只能自尝恶果,为自己的违规经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