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放火,罪责难逃

陶 黛/ 文

案例一:汪某是精神病人,因为觉得草堆好玩,她随手点火导致二级森林防火区着火,造成2.4 万余元损失。近日,汪某因涉嫌放火罪已被公诉。
案例二:因觉得放火“好玩”,江苏智障青年李某乘火车到北京,在3 天内连放5 把火,造成两人被烧死,多人财物受损。近日,李某因被控放火罪在北京二中院受审。
看到这样的标题和案例,很多读者也许会心想:“又是精神病,又不用负责了,真不公平。”如果我们排除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的情况,从理性的角度看,在我国的《刑法》中特殊人员并不是一刀切地不负刑事责任。这期,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
性质、后果,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定义严格:哪些人群属于特殊人员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是整篇《刑法》中关于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如何负刑事责任的总体规定。真实的条文是不是和想象的不一样?其实,法律规定得还是很严谨的。精神病人这个我们日常使用内涵很宽泛的词,在这里细分了好几种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该条分为四款。第一款是关于精神病人在什么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以及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款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这两种情况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才能依法确定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案例一中,汪某究竟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他光有以前的精神病人诊断报告是没有用的,还得经过司法鉴定。案例一和案例二都有提到两名犯罪嫌疑人“觉得放火好玩、草堆好玩”,从这样的表述可知,他们并不是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放火的。
二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是放任不管。如果真的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家属或者监护人肯定是要看管的,但一般来说,这样的家庭负担会很重,他们更多的会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进行强制治疗。而且作为监护人,如果该患者没有财产,还得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是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也为实践中对家属或者监护人无能力看管或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款是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并非经常处于错乱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出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这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处于精神正常的状态,即确认行为人造成危害结果时有无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必须经鉴定确认。
第三款是关于具有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病情尚未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还有部分识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这些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还有部分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结合案例一和案例二,那两名犯罪嫌疑人都需要负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这些人属于有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在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罚原则。
第四款是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程序严格:精神病人不负刑责后的强制医疗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程序”是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即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精神病人无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其家属或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或者家属或监护人的看管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时候。
如果我们翻看《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就会发现从第五百二十四条至第五百四十三条都是关于这项的内容。从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到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等各个阶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表明他们与普通人一样是按照普通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的。这其实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虽然他们并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是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定要遵循严格的审判程序。

量刑严格:从轻、减轻泾渭分明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也不可能要求精神病患者对自己意识不清楚的时候所犯的过错背负所有的责任。《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原则的规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中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等。精神病患者当然是量刑必须考虑的问题。
究竟何谓从轻、何谓减轻,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就是按照最低的量刑标准,或者会简单地说就是“杀人放火不用偿命”了。其实并不能简单地这样说。首先,最基本的理解是从轻的确是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减轻是在最低法定刑以下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其次,我们还得注意“可以”、“应当”这两个字眼。
何谓“可以”,通俗地说也允许不可以。按照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该情节,并综合全案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以及从轻的幅度。如果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处以合理的刑罚。
那何谓“应当”,就是必须。对于刑法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该情节,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现在我们再回头看下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是必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也可以根据情节不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选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中的那名多次放火的嫌疑人,在量刑的时候,公诉人建议法庭对他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这就是“可以”发挥了作用。因为他多次放火,放火是一种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罪行,而且还导致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法定刑的限度内进行处罚,而不是在最低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也符合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有些地方的确存在量刑的界限不明确,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改革不断深化,通过改革革除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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