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谁的责任?

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让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安全,消防安全一直是社会热点。近日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又成为了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人民日报》以“消防,为何‘防’不胜防”为题作了大幅报道,让消防这个话题又亮了。
这则报道历数了“奇怪的‘两套施工图’现象,审核不严、不细”、“权力不透明,监督不到位,审批繁杂”和“消防队伍缺乏社会力量加入”等诸多缺陷,提出了“消防安全,该由谁来‘防’,怎么‘防’”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于回答,《消防法》上不是早就明白地写出了答案吗?“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在这里“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就是防范火灾的方法和手段。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法律一般简单,“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往往是不可靠的。报道指出,建筑工程的审图过程中,一套图满足规范,为审核审查备用,实际施工图又是另一套,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委托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来实施,你若不配合,就解除合同。如此公然违法,却又大行其道。因为,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罚款是最常见的手段,可说到底对这些单位来说,消防处罚的罚款与它们的违法获利而言不过是九牛一毛。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恐怕还是要从立法源头上来考虑,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法程序,提高违法成本,让它们不想做、不能做、不敢做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事情。
另外一个让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责任视若无睹的原因,还在于错误地以为消防安全是消防部门的事情,出了问题还有政府托底买单。我国漫长的历史造就了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和权力的集中,这使得我们具有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但也让本应该承担自己社会责任的社会单位和社会组织变得孱弱,如同一个被娇生惯养的小孩,迟迟不愿意长大,无法脱离父母的羽翼独立生活。与此同时,少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舍不得放下手中的权力,甚至如报道中公安部李伟副部长指出的,出现了“利用行政审批权‘吃拿卡要’”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对本已如履薄冰的消防安全雪上加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又要将责任落实到真正该负责任的主体头上,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报道中有些委员提出全民消防理念,这是一个美好的愿景,但消防安全责任却不应落在“全民”身上,不然到最后就会发现人人都有责任、人人也都没有责任。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可以考虑引入司法力量呢?一方面对于不肯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在行政处罚之外,利用司法途径加大惩处力度,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单位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更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各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现象。
当然责任和权力还是要对等起来考虑的,正如义务和权利要相适应。要行使权力,必然要承担责任,“蜘蛛侠”的叔叔说过一句中肯的话: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通常译作“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在英文里,power也就是权力的意思)。
唐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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