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规矩”是法治的起点

一条新闻让人看了心里颇不宁静。3月28日,王先生全家人在上海闵行华泾公园烧烤时,火星溅到了液体酒精壶内,导致酒精瞬间爆燃,父女俩严重烧伤。在为伤者感到惋惜和同情之余,细读新闻,却别有一番感慨。
伤者王先生的妻子告诉记者,她们一家三口和老乡一家人趁着天气好,到外面野炊。上午去的几个公园不允许他们烧烤,中午12点,两家人家到了闵行区华泾公园。丈夫把炭炉已经架了起来,一个塑料桶内盛放着液体酒精,摆放在炭盆边上。原本这些酒精是用来助燃的。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可能是炭盆里的火星溅到了塑料桶内。塑料桶瞬间发生了爆燃。由于事发突然,6岁女儿和32岁丈夫顿时全身燃起明火,最终导致女儿21%面积、三度烧伤,丈夫12.5%面积、二度烧伤。
这本是一起不应该发生的惨剧。早在2012年底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公园文明游园守则》中就有公园内“不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烧烤、宿营、放风筝和搭建帐篷等活动”的规定。伤者一行连连被拒,也是因为那些公园的管理方严格执行规定所致。这个时候伤者一行本应慎重考虑一下,为何会连连遭拒,去公园烧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可惜,他们却找到了一家开放式的公园,那里所有市民均可以随意进出,也没有门岗和大门,也没有规定不允许市民在此烧烤。没有规定,就可以吗?
从“法治”的观点似乎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在安全领域,除了那些明文的法律法规以外,还有不少长期形成的、行之有效而又符合科学原理的“规矩”不能逾越。比如说火柴打火机等引火之物别放在未成年人容易拿到的地方,比如说灶头炉子旁边不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比如说电线电器插头不能乱拉乱接,等等。如果说这些安全常识都需要一一列明,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才能令行禁止,那么套用一句不甚妥帖的成语来形容,便是“罄竹难书”了。安全意识的建立,往往是通过知识的传承和经验的累积才慢慢形成起来的,一些内容被固化下来,成为了法律法规,而另一些则留在人们的口头、心里,变成了“规矩”。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法治社会里,胆敢以身试法的人应该是少数,而犯法之人却一定是眼里没有规矩的人。民间有说一个死囚临刑前报复母亲的故事,盖因他临死才醒悟,就是因为母亲从小的溺爱包庇纵容他从破坏规矩起始,最终违法犯罪,走上了不归路。可见,破坏规矩未必会像那条新闻里说的立时三刻就受到惩罚,有时还不免会因“超近道”而得到一些“好处”,但长此以往必然会“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今天,我们建设“法治社会”,首先就是要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而“讲规矩”则是法治意识的起步之初。一个遵守规矩的人,绝不会违法;一个不违法的人,绝不会犯罪。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只要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认认真真守规矩,有朝一日必然能“从心所欲不逾矩”。
唐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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