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座(二)
宪法的原则和功能

韩大元/ 文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和准则。这些原则决定了宪法发展的基本方向,规定了公民行为的根本准则,确定了立法活动的基础和指导方针。
1.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并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2条一方面宣告了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同时也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形式,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既有直接民主也有简介民主。
2.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把公民享有充分的人权作为理想和目标,并把促进人权的发展,实现充分人权作为长期的历史任务。从1991年起,我国政府开始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2009年4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目前,我国已签署,批准和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97年10月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反映了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也是我们执政党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
3.法治原则。在宪法规范和宪法实践中,法治原则主要变现为:一是形成以宪法为具体的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实现法治的前提;二是法律真正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三是制定的法律得到切实的实施,是判断法律是否具有生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习近平主席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一个非常精辟的论断。
我国《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详细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1)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2)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4)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权力分工与制约原则。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各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和核心内容之一。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我国《宪法》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统帅机关的职权范围。在纵向权力分工方面,宪法规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权力制约方面,宪法一方面通过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批评权,建议权等权利,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宪法一方面是一种授权法,确立合理地授予国家权力的原则与程序,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合宪性,另一方面宪法又是限权法,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以其特殊功能规定了国家机构的产生程序,职权与职权的具体行使等。

宪法的基本功能

1.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
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宪法存在的重要价值与功能。宪法的基本理念是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使公民在宪法的调整下获得幸福生活的基本环境与条件。各国宪法在文本中普遍规定了基本权利,并确立具体的保障制度。基本权利一般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利,宪法同时赋予国家保障基本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的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宪法是约束国家权力的根本规范
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是约束和保证国家权力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约束国家权力的形式形式是: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同时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程序,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的滥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告诉文明,规范与制约国家权力活动的有效制度安排是通过宪法来进行的,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当受到宪法的约束。
3.宪法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
通过宪法的确认,公民获得了宪法地位,并成为基本权利的主题,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公民维护其权利的重要保障。宪法具有合理性遇得到实施的力量在于公民掌握宪法,运用宪法,善于通过宪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志,使宪法的发展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当公民感受宪法精神,自觉地维护宪法时,宪法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
4.宪法是维护社会公共识与国家核心利益的根本保障
国家核心利益体现在宪法上,通过宪法确认,巩固和实现社会共识,形成宪法共识,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的功能,宪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大量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合理地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为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统一思想基础。宪法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以此作为社会成员遵循的原则。对于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广泛的代表性、职权的广泛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集中体现了宪法的利益协调功能。
5.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原则与标准建立起来的有机的整体,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与实际水平。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与三个层次。七个门类指宪法及宪法相关、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是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从宏观的角度看,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发挥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首先依赖于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性质,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的基本目标。
第二、宪法提供了立法的统一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有机的整体,一切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以宪法为基础,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凡事与宪法相抵触的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宪法在法律体系建构中的立法基础作用主要体现为法律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字样。除此之外,宪法对于法律体系的建构还具有效力上的最高指导作用,是法律体系的效力基础。宪法提供的统一立法基础包括:立法要体现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要求,不能超越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与背景;立法要体现宪法的指导思想,为社会提供基本的价值体系与规则;立法要遵循社会发展平衡原则,确立统一协调,平衡发展的立法发展目标;立法要体现民主原则,扩大立法的民主基础,使民意通过立法过程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建立合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宪法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和重大问题,具体的问题由普通法律调整。宪法条文中规定通常要由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条文就有三十多处,涉及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与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依照宪法规定、制定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是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途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宪法影响着国家立法的总体格局。
第四,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不协调或冲突的现象。各种违宪现象的存在破坏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同时对整个法治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宪法对于法律体系的建构具有效力上的最高指导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效力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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